指一般正常工作日已工作8小時之後的延長工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工資給付方式如下: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工資結構:正常工時8小時 - 〈本薪1,本薪只支付8小時〉
加班前2小時 - 〈本薪0 + 實做1 + 加班費1/3以上〉= 1又1/3以上
加班2小時後 - 〈本薪0 + 實做1 + 加班費2/3以上〉= 1又2/3以上
二、休息日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如勞工於排定之休息日工作,工資給付方式如下: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工資結構: 加班前2小時 - 〈本薪1 + 實做0 + 加班費1又1/3以上〉= 2又1/3以上
加班第3小時 ~ 第8小時 - 〈本薪1 + 實做0 + 加班費1又2/3以上〉=2又2/3以上
加班第9小時 ~ 第12小時 -〈本薪0 + 實做1 + 加班費1又2/3以上〉=2又2/3以上
三、國定假日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如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出勤不足8小時仍以8小時計給工資。
工資結構:8小時內 - 〈本薪1 + 實做0 + 加班費1〉= 2
超過8小時後的前2小時 - 〈本薪0 + 實做1 + 加班費1/3以上〉= 1又1/3以上
超過8小時後的3~4小時 - 〈本薪0 + 實做1 + 加班費2/3以上〉= 1又2/3以上
四、投票日工作
依以上內容,勞工於投票日工作者,給薪方式如下:
1.當日如為休息日〈投票日皆定在週六〉,出勤之時數,應按休息日出勤方式給薪。
2.當日如非排定之休息日,除了不須出勤工資照領的1倍之外,出勤者應按實際出勤時間加給一倍。
3.投票日與國定假日的不同是,國定假日出勤不滿8小時是以8小時計算,投票日出勤是以實際出勤的時間計算。例如勞工投完票來上班,則應從到公司開始工作的時間開始計算加班費。工作超出8小時的工資計算方式則與國定假日計算方式相同。
五、天然災害日工作
1.
非勞基法32條第4項之情形:
不是因為天災的因素使雇主必須要求勞工出勤〈例如救災〉,而是處理一般日常工作,則應依照勞動部公告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給薪,內容如下: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2. 符合勞基法32條第4項之情形〈正常工作日〉:
是因為天災的因素使雇主必須要求勞工出勤〈例如救災〉,依勞基法32條4項及24條1項3款之規定,方式如下:
a.加給一倍工資。
b.事後補給適當休息。
c.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d.超過8小時部分,仍是加給一倍,不以加給1/3以上計算。
3.符合勞基法32條第4項之情形〈休息日〉:
是因為天災的因素使雇主必須要求勞工出勤〈例如救災〉,應依107年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0 號函之規定給薪,如下:
a.全天皆依休息日工作給薪。
b.事後補給適當休息。
c.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 符合勞基法40條第1項之情形〈國定假日、例假日、特休假〉:
是因為天災的因素使雇主必須要求勞工出勤 〈例如救災〉,應依照勞基法40條第1條之規定給薪:
a.加給一倍工資。
b.事後補給適當休息。
c.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