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目前已出現確診感染病例,勞工因配合防疫需求所衍生出之勞工請假、給薪等疑義,勞動部說明如下:
一、勞工「感染武漢肺炎」被要求隔離治療者:
二、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
三、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
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 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另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防疫照顧假
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 月25 日開學。
2 月11 日至2 月24 日期間如有照顧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因為「防疫照顧假」是基於因應防疫的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僱。
Q1: 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小學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之決策,勞工權益可以請什麼假?
A: 1、基於防疫需要,中小學延後開學,勞工如有照顧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2、因為這是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2: 如果雇主不給假,如何處理?
A: 1、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 2、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 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 條或第43 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 萬元至100 萬元。
Q3: 防疫照顧假是公假?還是家庭照顧假?
A: 1、「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兩星期開學的配套,使有12 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Q4: 中小學都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只有12 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國、高中家長可以請什麼假?
A: 有鑑於 12 歲以下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特訂定「防疫照顧假」提供有12 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多一個選擇。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仍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