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受僱勞工,依法應參加保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又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職災保險」及「就業保險」三部分,每月保險費率分別為月投保薪資的9.5%〈108年調整為10%〉、0.1%以及1%,由雇主及勞工依70%及20%的比例按月負擔,本次就就業服務保險的各項給付項目說明如下。
一、 失業給付:
給付條件: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非自願離職定義: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給付方式: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保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給付條件: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3個月以上。
給付方式:已領取失業給付,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3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前二項給付之限制: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原定給付期間為限。依規定領滿給
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案例:
A員工遭公司資遣後,持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依其身分及月投保薪資,得請領6個月,每月2萬元。A員工請領2個月後,被新公司僱用,此時A員工
可申請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即「剩餘失業給付期間〈6個月- 2個月= 4個月〉金額的1/2,即2萬元 x 4個月 x 1/2 = 4萬元。如A員工又被新公司資遣,仍可請領失業給付,但只
能領取原期間總額扣除之前已領取的「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後所剩餘的期間。即12萬元〈2萬元 x 6個月〉- 4萬元〈2萬元 x 2個月〉- 4萬元〈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4萬元, 4萬元 ÷ 2 萬元 = 2個月。故A員工可再領取2個月的失業給付。之後A員工於二年內又被第3家公司僱用,但又被資遣,此時A員工如想再申請失業給付,則其保險年資應重新起算,必須合計滿一年才可請領,並且只能領取原期間的1/2,即3個月期間。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條件: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給付方式: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本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30日為1個月計算,1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30日之畸零日數,應達10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原給付期間為限。
四、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給付條件: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給付方式: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亦符合上述請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