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勞基法第36條之規定「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其中關於7休1的例外,有「四週變形工時」以及今年通過的第36條第4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等規定,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方式可打破例假日7休1的規定。本次要討論的是,在二個例假日中間排入休息日,可否中斷7休1連續工作日,使兩個例假日間隔超過7天。
˙ 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定義
依照勞動部網站「新修勞基法Q&A」之解釋:「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因此勞工於原約定工作日即便有加班補休、請休特別休假、公假、或因國定假日、天災(如颱風)致未出勤情形,仍不改變該日本質屬原約定之工作日,仍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
從以上說明看來,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颱風假等假日,都不能中斷7休1的連續工作日,但是以上所舉之假日,「休息日」並不在其列,如此休息日是否可中斷7休1的連續工作日呢?
˙ 休息日可中斷7休1的連續工作日
勞動部曾於105年12月28日,即「一例一休」施行前夕,回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此事說明如下:
「…三、次查同法第36條所定例假,其意旨在於合理中斷勞工之連續勞動,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6日」為原則,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6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者,尚屬可行」。依照以上解釋,休息日只要當天不加班,是可以中斷7休1連續工作日的。〈以上回函非解釋令,勞動部未公告〉
˙排班案例說明
假設排定以上班表之雇主並無可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其他法定事由,以第一週及第二週之例假日來看,中間間隔已超過6日,但如將休息日排入其中,只要該休息日非工作日,即可達到中斷7休1連續工作日的效果。
相關法令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 - 四週變形工時,7休1例外規定。
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第5項- 主管機關指定,7休1例外規定。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
「…三、次查同法第36條所定例假,其意旨在於合理中斷勞工之連續勞動,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6日」為原則,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6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者,尚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