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可能發生之原因如下:
勞動場所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因此,雇主有以下安全責任〈職安法2〉:
a.依行業屬性設置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責任〈職安法6〉: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附屬法規如下: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b.依工作性質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之責任〈職安法6〉: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技術指引: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指引、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從事戶外工作虎頭蜂螫危害預防指引、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
c.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安全責任〈職安法5、7、16〉: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職安細則12〉: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之機械如下〈職安細則22〉: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之設備如下〈職安細則23〉: 附屬法規如下: |
d. 化學品安全責任〈職安法10、11〉: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及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並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有危害性應優先管理之化學品如下〈職安細則14〉: 附屬法規如下: 技術指引: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優先管理化學品報請備查作業手冊 |
e. 作業場所危害暴露監測責任〈職安法12〉: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並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如下〈職安細則17〉: 附屬法規如下: 技術指引:作業環境監測指引、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管理手冊之內容及記載事項規範 |
f.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責任〈職安法15〉:
有下列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1.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2.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g.工作場所之建築物安全責任〈職安法17〉: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h. 立即危險避難責任〈職安法18〉: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