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時相關事項
1.公司應置備勞工出勤記錄。
a. 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b. 施行細則第21條:
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2.公司實施延長工時、變形工時,是否已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a.延長工時 -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b.變形工時 - 勞基法第30條第2、3項;第30-1條第1項:
二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八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四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3.延長工時之時數是否在合法範圍之內?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a.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b.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4.勞工每工作四小時,是否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5.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符合法令之規定?
勞基法第49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應符合「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二、休假相關事項
6.勞工每七日是否有一日例假日,一日休息日?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7.每個例假日之間是否不超過六日? 〈實施四週變形工時及責任制工作除外〉
8.公司變更工作時間、休息日或例假日,是否有公告周知?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休息日或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應即公告周知。
9.公司是否依法給予特休假?
勞基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10.公司是否確實記錄特休假期日、未休日數、應折現發給之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員工?
勞基法第38條5項: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10.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假等工資是否照給? 休假日如需工作,是否事先徵得勞工同意?
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11. 公傷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生理假、安胎假、病假、婚假、喪假等,公司是否依法計薪給假。
三、工資相關事項
12.公司是否提供工資明細予員工,並將工資清冊保存五年。
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13.公司是否依法計算加班費?
a.一般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勞24條1項〉
b.休息日: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勞24條2項〉
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勞24條3項〉
c.國定假日及原定之特休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39條〉
14.如以補休方式取代加班費,是否事先徵得勞工同意?
15.公司是否將符合工資定義之給付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列舉以下個案之給付方式,因性質上符合「因勞務所得之經常性給予」,經勞動主管機關解釋屬於工資範疇,因此如公司之給付性質符合上述條件,則不論名目為何,於計算加班費時,皆應納入工資總額做為加班費計算基礎:
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81勞動二字第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