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設置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第6條、附表二、附表二之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設置應依事業類別危害風險區分如下:
1.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即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附表二: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2.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即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附表二: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3.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附表二: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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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支機構者:第一至第三類事業,設有分支機構之總機構全部人數達下表標準者,除依以上一至三類規定設置之外,應依下表另設管理人員。
附表二之一:各類事業之總機構或綜理全事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案例說明:
例一:某連鎖速食餐廳有150個分店,每個分店皆不滿30個員工,但總人數達3000人以上,並設有總機構,則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如下。 |
例二:某紡織公司總公司設於台北,在台灣共有五個工廠,每個工廠勞工人數皆為500人~1000人,全公司總人數達3000人以上,則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如下。 |
例三:某派遣公司設於台北市,無分支機構,但散布於各地之派遣人員總人數達3000人以上,則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如下。 |
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條〉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雇主應自該事業之相關主管或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事務者選任之。但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應由曾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者選任之。
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1)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2)領有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3)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4)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1)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2)領有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3)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4)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1)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
(2)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3)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4)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5)普通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
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職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
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3、未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4、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6、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7、一級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前項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二項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應作成紀錄備查。
四、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0條~第12條〉
事業單位依法〈第2-1條、第6條〉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者,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該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相關法定事項。委員人數應為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1、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3、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4、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5、勞工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相關事項,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五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