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騷擾防治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機關、部隊、、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A公司收到社會局通知後,依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組成二位女性、一位男性之三人調查單位,並指派一位調查員針對本案進行調查。
※ 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14條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 (以下簡稱調查單位) ,並進行調查。前項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本案調查經過如下:
˙受害人說法:當時站在車廂中間位置聽音樂,明顯感覺有人故意碰觸,當時 立即查覺並大聲喝止,同時要求司機報警處理。
˙嫌疑人說法:當時公車在行進中,周遭有其他乘客推擠,因此不小心碰觸到 該女性乘客,絕非故意之行為。
˙調查結果:經A公司調查員向客運公司調取事發現場車廂內監視器畫面,當 時車廂內並非擁擠,被害人站立位置周遭空間寬裕,車廂內 且有其他空 位, 僅林姓員工一人緊貼受害人站立,並不時碰觸被害人身體。
調查結束後,A公司本案調查小組一致決議,本性騷擾案件成立,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2條之規定,A公司就本案對林姓員工作出申誡一次之處分,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之規定,將調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林姓員工及當地市政府社會局。
※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2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之後,A公司林姓員工因不服本案調查結果,依法於30天內向當地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但社會局認為本案性騷擾事證明確,駁回林姓員工之再申訴,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之規定,對A公司林姓員工處以新台幣5萬元之罰鍰。
※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
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由本案例可得知,未達刑法犯罪程度的性騷擾行為,如果是發生在職場內的, 雇主固然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之防治」相關 規定辦理之義務;但 如果是發生在職場外的,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雇主同樣有依法調查、 懲處等相關義務。